全国多省市机制砂政策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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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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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9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聚焦重点区域、重要矿种,着力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推进各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规划》要求:
——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开发。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推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机制砂石矿山,引导砂石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资源开发局面。鼓励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全省砂石资源调查,根据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划定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砂石矿业权合理投放,确保砂石矿山开采不留残山残坡,促进规模开发、整体修复。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不再新建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建筑用石材矿、6万吨以下建筑用砂矿、6万吨以下砖瓦用粘土矿。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推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逐步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控制小型矿山数量,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提高到25%以上。推动矿产资源向具有主责主业优势和产业链优势的重点骨干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以补链延链强链为支撑,大幅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逐步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的发展模式。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探索完善“净矿”出让相关制度。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加强出让前期工作。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严格规划审核。矿业权设置必须开展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市县要严格审核砂石土开采项目,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并符合矿业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条件。

福建省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符合《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漳州永固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岩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协众建材有限公司、石狮瑞建天城建材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入选。福建省此次的公告对促进规范机制砂行业和企业生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利于企业生产合格的机制砂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规划》提出,要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清洁利用”的要求,压减砂石土等小型矿山数,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能力。
 
《规划》明确,严格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标准,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严格矿山建设标准、环境准入标准和安全标准,鼓励相邻矿山通过整合、提升规模达到相应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高于本规划规模准入标准的,以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为准。“十四五”期间依据经济发展、资源需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及其他准入要求适时调整。
 
调整优化矿山结构。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措施,改变小矿过多的局面,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40%以上,矿山规模结构逐步得到优化。
 
《规划》强调,积极引导地(州、市)、县(市、区)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并严格管理。依据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合理规划砂石开采布局,引导砂石矿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发、绿色开采、整体修复,实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新建砂石土矿原则上位于集中开采区内,明确区内开采规模、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统筹各地(州、市)、县(市、区)砂石矿产的开发布局,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砂石资源区域合理调配。

内蒙古自治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重要矿产的供应保障体系更趋完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基本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

《规划》提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能力显著提升。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下放。
 
《规划》明确,矿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资源家底更加清楚。积极探索砂石“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规划》强调,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盟市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区域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规划》指出,盟市要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指标分解,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